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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5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吴发〔2021〕2号)文件精神,现将《苏州市吴江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吴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

  2021年2月4日

  苏州市吴江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围绕区委、区政府高质量发展主题,为把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重大机遇,进一步放大我区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实现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按审核、审定、公示、评估等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吴江区境内注册设立,实行独立核算并缴纳税收,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功能性机构、投资性公司,需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一)综合型总部: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吴江及以外区域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履行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在吴江区内外拥有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少于1个。

  1.工业总部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连续两个年度净入库税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达1亿元以上。

  2.服务业总部企业。

  外来引入服务业总部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设立年度起3年内(含设立年度)任一年度净入库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

  本土培育服务业总部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连续两个年度净入库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

  (二)功能性机构: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对吴江区内外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提供采购、研发、财务、人力资源、销售、物流、检测等专属管理或服务的机构,类型包括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财务单独核算职能部门(研发类功能性机构必须为独立法人)。

  1.与本机构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并由本机构提供专属管理或服务的吴江区内外关联企业、机构实体不少于 3个。

  2.年度净入库税收达500万元。

  (三)投资性公司:从事实体投资、基金投资的独立法人企业,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年度净入库税收达500万元。

  第五条 属以下类型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二)境内A股上市公司;

  (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在吴江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总部;

  (四)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区域总部;

  (五)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信贷规模达200亿元以上。

  第六条 对一些特定类型的企业,对吴江经济具有重大贡献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总部企业认定按照初审报送、审核审定、媒体公示、正式认定等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一)初审报送。企业通过所在区镇向区发改委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审定。区发改委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区政府审定。

  (三)媒体公示。经审定通过的企业名单,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七天。

  (四)正式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认定。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八条 经营贡献奖励。

  (一)已认定的工业总部企业、本土培育服务业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以及投资性公司,享受以下基础奖及增量奖,一定6年。

  1.基础奖。当年企业净入库税收达1亿元,给予100万元基础奖励,每超出1亿元,奖励增加100万。

  2.增量奖。以上一年度净入库税收为基数,按企业对地方的实际贡献超基数部分为依据,给予50%的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

  (二)已认定的外来引入服务业总部企业,按照认定当年政策口径,延续享受6年政策奖励,完成政策奖励后,参照上述第(一)款享受基础奖和增量奖,一定3年。

  (三)2020年起认定的工业总部企业、本土培育服务业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以及投资性公司,参照上述第(一)款享受6年政策奖励。

  (四)2020年起认定的外来引入服务业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企业对地方的实际贡献为依据,给予80%奖励,一定6年。

  第九条 房屋租赁补助。对2020年后认定的外来引入服务业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以及投资性公司,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用于总部办公的,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给予每平方米20元/月的用房补助。综合型总部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功能性机构、投资性公司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享受用房补贴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出(转)租或出售。

  第十条 房屋购置补助。对2020年后认定的外来引入服务业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以及投资性公司,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购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出(转)租或出售。

  第十一条 人才培引补助。符合吴江区“人才新政15条”等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相关人员,享受相应奖补政策。

  第十二条 银行业、房地产等企业不享受总部经济相关奖补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发改委统筹协调全区总部经济发展,负责政策制定、认定奖励、评估监管。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区总部经济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汇总、测算,并安排专项资金;区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年度净入库税收情况;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核准内资企业注册资本、到帐资金和增减资情况;区商务局负责核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到帐资金和增减资情况;区人社局负责确认企业人才名单;区住建局负责提供区总部大楼建设情况;区资规局负责提供总部大楼相关土地出让依据。

  第十五条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取消资格,并在五年内不予受理总部企业申请认定,已享受的各类奖励和补助,责令退回;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区原有企业在全区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按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发生减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的,须及时向区总部办申报,经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重新核算相关奖励补助。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符合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及时组织企业申报。

  第十九条 区、各区镇财政每年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实际财力得益地分级承担,确保政策兑现落实到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已出台关于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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