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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5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吴发〔2021〕2号)文件精神,现将《苏州市吴江区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吴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

  2021年2月4日

  苏州市吴江区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吴发〔2021〕2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区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平台经济领军企业(特色基地)的认定按照自愿申报、公开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平台经济是基于虚拟或现实空间进行资源分配、生产和消费的一种经济形态。申请认定区平台经济领军企业(特色基地)的主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吴江区境内注册,财务单独核算,不包括分支机构,运营2年以上(自企业设立当月起)的企业。

  (二)所属产业为新兴金融、大数据、科技创新、生产服务、文化旅游、现代物流、互联网+、专业服务、人力资源、健康养老等十大重点领域。具备鲜明的平台经济特征,以平台为载体提供交易和服务,通过平台的第三方服务实现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总体排名居同行业前列,通过平台运营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的50%以上。最近年度的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平台撮合交易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

  (四)持续发展能力较强,“十三五”期间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发展计划,具备较为完备的创新发展基础条件,管理层创新发展意识强,拥有一支稳定的创新服务团队,重视中高级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坚持以人为本、诚信守法、优质服务、绿色生态的经营理念,无违法违规记录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平台经济领军企业(特色基地)认定,按企业申报、区镇初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媒体公示、正式认定等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一)企业申报。企业向所在区镇提交以下材料:

  1.区平台经济领军企业(特色基地)申报书(原件);

  2.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最近年度的审计报告、业务开展凭据等(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二)区镇初审。区镇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发改委。

  (三)部门审核。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审核。

  (四)专家评审。审核通过的,区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现场考察。评审通过的,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局等部门进行现场考察。

  (六)研究审定。考察通过的,区发改委上报区政府研究审定。

  (七)媒体公示。审定通过的,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天。

  (八)正式认定。公示无异议的,区政府正式认定。

  第四章 奖补政策

  第五条 品牌奖励。面向十大重点领域,每年分别认定平台经济领军企业(特色基地)不超1家,总量不超10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入库奖励。对满足评审标准的培育库企业,每个重点领域按评审综合得分,前三(不含领军企业)各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七条 区发改委统筹协调全区平台经济领军企业(特色基地)的认定工作,负责政策制定、认定奖励、评估监管。区财政局负责汇总、测算,并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 申报主体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五年内不予受理平台经济领军企业(特色基地)申请认定,已享受的奖补资金,责令退回;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已出台关于平台经济的相关政策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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