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吴发〔2021〕2号)文件精神,现将《苏州市吴江区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吴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
2021年2月4日
苏州市吴江区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吴发〔2021〕2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区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平台经济领军企业(特色基地)的认定按照自愿申报、公开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平台经济是基于虚拟或现实空间进行资源分配、生产和消费的一种经济形态。申请认定区平台经济领军企业(特色基地)的主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吴江区境内注册,财务单独核算,不包括分支机构,运营2年以上(自企业设立当月起)的企业。
(二)所属产业为新兴金融、大数据、科技创新、生产服务、文化旅游、现代物流、互联网+、专业服务、人力资源、健康养老等十大重点领域。具备鲜明的平台经济特征,以平台为载体提供交易和服务,通过平台的第三方服务实现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总体排名居同行业前列,通过平台运营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的50%以上。最近年度的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平台撮合交易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
(四)持续发展能力较强,“十三五”期间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发展计划,具备较为完备的创新发展基础条件,管理层创新发展意识强,拥有一支稳定的创新服务团队,重视中高级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坚持以人为本、诚信守法、优质服务、绿色生态的经营理念,无违法违规记录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平台经济领军企业(特色基地)认定,按企业申报、区镇初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媒体公示、正式认定等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一)企业申报。企业向所在区镇提交以下材料:
1.区平台经济领军企业(特色基地)申报书(原件);
2.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最近年度的审计报告、业务开展凭据等(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二)区镇初审。区镇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发改委。
(三)部门审核。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审核。
(四)专家评审。审核通过的,区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现场考察。评审通过的,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局等部门进行现场考察。
(六)研究审定。考察通过的,区发改委上报区政府研究审定。
(七)媒体公示。审定通过的,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天。
(八)正式认定。公示无异议的,区政府正式认定。
第四章 奖补政策
第五条 品牌奖励。面向十大重点领域,每年分别认定平台经济领军企业(特色基地)不超1家,总量不超10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入库奖励。对满足评审标准的培育库企业,每个重点领域按评审综合得分,前三(不含领军企业)各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七条 区发改委统筹协调全区平台经济领军企业(特色基地)的认定工作,负责政策制定、认定奖励、评估监管。区财政局负责汇总、测算,并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 申报主体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五年内不予受理平台经济领军企业(特色基地)申请认定,已享受的奖补资金,责令退回;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已出台关于平台经济的相关政策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