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管委会,东太湖度假区管理办(太湖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苏州市吴江区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苏州市吴江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州市金融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工作意见》《苏州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的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市吴江区(以下简称“吴江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工作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是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员工跟投平台、一般有限合伙企业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等不涉及对外募集行为的企业,不属于本工作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范畴。
本工作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原则上是指经苏州市吴江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在吴江区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本工作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经领导小组认定,在吴江区依法由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企业。
本工作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董事、监事、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须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中国投资者必须以人民币出资。
第四条 成立苏州市吴江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金融监管局、区商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吴江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吴江支局)等部门及各区镇。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推进吴江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工作,协调处置相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监管局,承担日常沟通、服务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注册在吴江区,并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关于申请企业命名和营业范围的要求。
第六条 企业名称应当按照《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表述。
第七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组织形式,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八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发起设立、注册登记,申请企业如涉及境内非公开募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
第九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与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构成关联关系,对其发起募集的基金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十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应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镇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联合会商,其中设立、注销事项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反馈意见。
经认定同意申请的企业凭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反馈意见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相关手续应根据登记机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过期须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设立时,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报告;
(二)申请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应递交承诺书,承诺近三年未受到任何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没有违反境内外各项反洗钱相关规定;
(三)机构投资者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等资料;个人投资者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资金来源、证明等资料;
(四)申请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主要包括境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募集金额和募集进度等)或企业章程、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简历等;
(五)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六)托管银行有关资料及与托管银行签署的相关协议;
(七)申请人出具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八)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变更登记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
(二)经营范围;
(三)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四)增加或减少出资数额、变更缴付期限;
(五)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六)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分立或合并;
(八)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
申请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董事会或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变更决议;
(三)若变更企业名称,还需递交企业名称相关材料;若变更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还需递交拟任人员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若变更股东或合伙人,还需递交本工作办法第十一条中第(三)项材料;
(四)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因解散、清算或破产等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时,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解散决议、解散裁判文书或破产裁定;
(二)全体股东或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清税证明;
(四)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各项申请材料应当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七份,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在递交时携带原件以备核验。
第四章 经营运作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及相关行业规则,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清晰合规开展业务。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
第十六条 鼓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投向有利于吴江区发展的实体产业或直接投资于实业。鼓励所投资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实体经济企业。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能直接投资于项目。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办理托管。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采取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减资和解散清算。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所得资金和经营利润等,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币汇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苏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协调联动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定期向苏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协调联动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在取得反馈意见12个月内,完成在中基协的登记,并成立首个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成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应注册在吴江区,如需在中基协备案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基金备案手续。未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的,领导小组有权取消其资格并对外公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原则上应当委托吴江区内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商业银行机构作为资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应当对申请企业托管账户内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申请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合规使用托管账户内资金,在项目清算时进行反欺诈、反洗钱相关核查,并督促企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对申请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申请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报告当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包括申请企业投资项目的运作情况;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情况;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事项。
申请企业的托管银行应履行的职责包括: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领导小组上报各方核对一致的申请企业境内股权投资情况的年度报告;监督申请企业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托管协议的,不予执行并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其他相关监督事项。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撤资。
申请企业进行利润、股息、红利等汇出,需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同时向托管银行提交投资者相关完税证明或税务备案表,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汇出境外。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企业应当持续合法合规运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工作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及情节轻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可按照《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州市吴江区商务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实施细则》《苏州市吴江区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申请市、区两级相关奖励。重大实际到账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取得海外永久居留资格的中国公民在本区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照本工作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工作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上级部门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