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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全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7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管委会,东太湖度假区管理办(太湖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全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修订)》已经区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关于推进全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的工作要求,坚决践行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精神,结合《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十四五”应急管理规划的通知》(吴政办〔2022〕14号)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划目标,持续推进我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将此作为深化安全生产领域监管,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措施。现就继续推进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区工业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目标任务 

  全区具备创建条件的“亿元”以上企业二级标准化创建全覆盖;全区具备创建条件的工矿重点行业领域规下企业、非重点行业领域规上企业三级标准化创建全覆盖。

  三、适用标准及评审验收 

  企业标准化建设遵循自主创建、自愿申请定级的原则,依据应急管理部或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行业标准开展建设;未制定行业定级标准的,可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开展标准化建设。依据《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应急规〔2022〕1号)文件,市应急管理局已将三级标准化定级考评工作权限下放至各县级市(区),区应急管理局作为本辖区三级标准化的定级部门,负责标准化定级工作。

  四、政策支持 

  凡通过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审的企业,分别可获得区政府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审由苏州市吴江区应急管理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定级评审所需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相关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凡通过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审的企业,可在一定范围内依据省、市、区的相关政策要求,享受如下激励政策: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级企业,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二)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则上一级企业不纳入范围;

  (三)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一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

  (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五)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六)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七)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八)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五、推进要求 

  各区镇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动员、指导和督促工作,引导企业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本意见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原《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全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吴政规字〔2012〕14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吴江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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